國立中央大學英美語文學系系友會組織章程
民國87年06月07日會員大會通過
民國88年06月06日會員大會修正
民國93年06月05日會員大會修正
民國94年03月02日會員大會修正
民國97年05月03日會員大會修正
民國98年05月23日會員大會修正
民國107年06月09日會員大會修正
壹、總則
第一條:本會定名為「國立中央大學英美語文學系系友會」,以下簡稱本會。
第二條:本會宗旨:促進系友感情交流,增進英文系系友、本系及本系在校學弟妹之互動。
第三條:本會會址設於國立中央大學英美語文學系,以下簡稱本系。
第四條:本會每年召開會員大會或聯誼會至少乙次
貳、會員
第五條:凡曾於國立中央大學英美語文學系(原外國語文學系)大學部(含雙主修、輔系)或研究所肄、畢業、任教、任職及目前正在本系任教、任職者皆為本會基本會員。基本會員每年五月底前應繳會費貳佰元整,以為本會運作所需。
第六條:本會基本會員直系親屬及配偶為本會之眷屬會員。
第七條:凡曾於本系開辦之推廣教育班(含訓練班、選修生、社會人士選讀)結業者皆為本會推廣會員。
第八條:凡學術上有傑出成就,由會員五人連署提案,經會員大會表決,多數會員贊同者,得為本會榮譽會員。
第九條:凡一次捐款超過(含)壹萬元,經會員大會表決,多數會員贊同者,得為本會贊助會員。
參、組織
第十條: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,設會長一人,由會員大會推選,任期二年,每年九月底到期,連選得連任。會長須為本系大學部或研究所畢業生,對內綜理本會會務,對外帶表本會,並於每次會員大會報告會務。
第十一條:爲加強本會、本系及系學會之聯繫、協調,並推展本會會務,會長為非目前在本系任教之教/職員時,本會得設連絡師長,由會長敦聘本系專任教/職員擔任。
第十二條:本會設總幹事一人,由會長聘任之。總幹事負責協助會長處理執行本會日常會務,會因故出缺,由總幹事代理。
第十三條:爲推展本會會務,本會得設顧問若干人,由會長敦聘。本會設秘書一人,由本系系學會會長擔任,負責本會與本系系學會之溝通與協調。
第十四條:本會設「英文系系友會會訊」編輯數人,由會長敦聘,負責編輯會訊,每年原則上至少發行一次。
肆、職權
第十五條:本會會員大會職權:
一、制定並修正本會組織章程。
二、選舉會長。
三、研議相關會務。
伍、實施及修正
第十六條:本組織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